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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党建】关于进一步加强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6   编辑:   作者:党办   审核:   来源:党办   浏览次数: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科函〔2012〕109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的通知》(粤纪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情况请于2012年9月24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并抄送省纪委办公厅(督查处)。

广东省教育厅

2012年9月17日

(联系人:杨立群;联系电话:37628091)


关于进一步加强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的通知

粤纪发〔2012〕27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近期,省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的单位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将党委、政府下达的课题和承接的社会委托课题转到体外运作,通过兼职、演讲、咨询、顾问等形式获取私利,变相挤占、挪用、私分课题经费。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委托课题的经费管理,防止课题(项目)经费被贪污挤占挪用,最大限度发挥研究经费效用,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现就加强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8月底到9月底,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和管理联系单位自2009年以来管理和承担的研究课题(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

(一)课题(项目)管理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1.对管理的课题(项目)在申报、评审、立项、招投标、考核、验收等环节是否遵循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有无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无虚假立项、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的行为。

3.有无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在本单位管理的课题(项目)中兼职取酬的行为,包括以演讲、顾问、咨询获取兼职报酬等行为。

4.是否建立管理课题(项目)监管机制,是否按规定对管理课题(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有无发现课题(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或合同使用课题(项目)经费的行为,有无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取经费的行为。

5.有无其他违反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课题(项目)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1.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2.申报承担的政府课题(项目)立项是否经过论证,支出预算是否按照实际需求编报,有无虚假立项、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3.承担的政府和社会委托课题(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4.有无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在承担的政府和社会委托课题(项目)中兼职取酬,是否存在超过标准支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专家费、顾问费、演讲费、咨询费等行为。

5.课题(项目)研究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开支,调研费、设备材料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假支出、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经费等问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

6.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如何管理。

7.有无其他违反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既管理课题(项目)又承担政府或社会委托课题(项目)的单位,要分别按照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开展检查。同时,各单位要对所属的管理和联系单位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检查。

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规定,对自查中暴露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要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课题(项目)研究经费依法依规使用。

(一)加强对政府课题(项目)的监管。课题(项目)管理单位要强化对课题申报、评审、立项、招投标、考核、验收等过程和环节的管理,严禁编报虚假课题(项目)骗取研究经费,严禁利用课题(项目)管理职权谋取私利。课题研究单位要严格执行课题(项目)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按照程序、依法合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课题研究经费。

(二)进一步规范对社会委托课题的管理。各单位承接社会委托课题必须在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研究任务的前提下量力而为,不得超过能力范围承接社会委托课题,不得将承接的社会委托课题“二次分包”或“体外运作”牟取私利。社会委托课题研究成果,只能交由委托单位使用,不能以正式文件或内参等形式报送各级领导或职能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社会委托课题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

(三)严禁公职人员利用课题(项目)牟取不正当利益。要加强课题(项目)劳务费管理,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严格劳务支出。严禁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严禁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利用出席民间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主办的各类会议、论坛等活动收取专家费、咨询费、顾问费、演讲费等。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对本单位和管理联系单位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情况请于2012年9月30日前书面报省纪委办公厅(督查处)。省纪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年底前对各单位课题(项目)研究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阶段发现问题能够主动整改,减少损失的,将从轻处理;对不能如实说明问题或谎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一律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中共广东省纪委办公厅

2012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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